交通事故营养期鉴定一般什么时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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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期鉴定通常在伤者伤情稳定后进行,交通需符合合理申请理由、事故有助于弄清事实真相且切实可行的营养条件。公安机关应在勘查现场后指派或委托鉴定机构,定般当事人如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交通

一、事故交通事故营养期鉴定一般什么时候做

交通事故营养期鉴定通常在伤者的营养伤情稳定后进行。这一时机选择是定般为了确保鉴定结果能够真实反映伤者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于伤情未稳定而导致的交通鉴定误差。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伤者的营养伤情可能因事故类型、受伤部位和程度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定般因此营养期鉴定的交通具体时间点也会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事故营养期鉴定申请条件

营养期鉴定的营养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申请理由需要合理,即申请人能够明确阐述为何需要进行营养期鉴定;

2.鉴定项目应有助于弄清事实真相,即营养期鉴定对于明确事故责任、确定赔偿金额等方面具有实际帮助;

3.鉴定项目需要切实可行,即所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方法能够准确、有效地进行营养期鉴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然而,这些申请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营养期鉴定时限及流程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的相关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应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

2.鉴定机构应在20日内完成鉴定,如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3.在营养期鉴定的流程中,委托鉴定是关键环节。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

4.对于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5.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

6.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并非无限制地进行,而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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